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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115.04.27) English
第十三條之一
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補助申請條件之勞工或其遺屬,因同一失能或死亡事故,同時或先後符合勞工保險之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第 十九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