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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105.10.13) English

第 二 條  勞資爭議扶助範圍如下:
一、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及文件撰擬之律師代理酬金(以下簡稱代理酬金)。
二、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三、依仲裁法仲裁之代理酬金。
四、民事訴訟程序、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裁判費。
五、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所生解僱、降調、減薪及其他不利之待遇等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酬金。
六、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
第十五條之九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所生解僱、降調、減薪及其他不利之待遇等爭議,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得不經主管機關調解程序,申請第二條第五款之扶助。
前項扶助之申請,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者,不予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