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107.11.21) English

第二十三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