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臺內勞字第 487138 號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
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
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70 條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74 年 02 月 27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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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
  一、工作埸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十二、獎懲有關事項。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