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78)台勞動三字第 01016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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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左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5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
  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