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全 國性工會每三年舉行一次;省(市)以下各級工會每年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定期會議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 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召集之。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因工人擔任工會職務,拒絕僱用或解僱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工會理、監事因辦理會務得請公假;其請假時間,常務理事得以半日或全日辦理會務,其 他理、監事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五十小時。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由勞資雙方協商或於締結協 約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