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左列規定,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全年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 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