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2)台勞動二字第 17658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74 年 03 月 2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7
  勞工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8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