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2)台勞職業字第 29931 號 函 - 相關法條

就業服務法(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5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方得設立;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主管機關核發第一項許可證,得徵收證照費;其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