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84)台勞福一字第 100157 號 - 相關法條

職工福利金條例(民國 37 年 12 月 16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 條
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
一  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二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三  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四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
提撥。
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
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