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 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 兄弟姊妹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 病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