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90)台勞動一字第 0022451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 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  農、林、漁、牧業。
二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  製造業。
四  營造業。
五  水電、煤氣業。
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  大眾傳播業。
八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依前項第八款指定時,得就事業之部分工作場所或工作者指定適用。
本法至遲於民國八十七年底以前,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其適用確有窒
礙難行者,不在此限。
前項因窒礙難行而不適用本法者,不得逾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以外勞工
總數五分之一。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3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4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係指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依中華民
  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