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業,適用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本法第三條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係指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依中華民 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