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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37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已領取就業保險法各項津貼、給付或政
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或補助,於領取後未滿二年,不得領取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