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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加強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檢查注意事項(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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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落實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
    案」,督促事業單位確實建立責任照顧制度精神,要求營造業、製造
    業、電訊業、水電煤氣業等原事業單位建立照顧承攬人勞工之安全衛
    生管理體系,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