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職業字第 0920083011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 條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第 3 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 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
   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 兄弟姊妹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第 8 條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0 條
雇主僱用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失業滿一年之人員或第二款人員,符合下列
規定,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津貼:
一  申請津貼前,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比例進
    用規定足額進用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
二  依勞動基準法或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發給工資。
三  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三十二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二
    十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四  未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前項申請人應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並於二個月內僱用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指定單位所推介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