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保 1字第 0950114177 號 函 - 相關法條

就業保險法(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5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
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但下列人員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  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者。
二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
三  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
    證之雇主或機構者。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