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區域同一職業之 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 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凡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內之產業工人,或同一區域之職業工人,以設立一 個工會為限。但同一區域內之同一產業工人,不足第六條規定之人數時, 得合併組織之。
本法第六條、第八條所稱同一區域,係指直轄市及縣 (市) 行政區域。同 一區域內同一廠場之產業工人,如未單獨組織工會得與同一區域內,同一 產業之工人合併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