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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工會法施行細則(民國 90 年 10 月 0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5 條
(同一區域之意義)
本法第六條、第八條所稱同一區域,係指直轄市及縣 (市) 行政區域。同
一區域內同一廠場之產業工人,如未單獨組織工會得與同一區域內,同一
產業之工人合併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