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 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 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三 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 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 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 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 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 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
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 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 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 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 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 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 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 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
發布之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