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資 1字第 0990125014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工會法(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6 條
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年滿二十歲之同一產業工人,或同區域同一職業之
工人,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時,應依法組織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
同一產業內由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人所組織者為產業工會。聯合同一職業
工人所組織者為職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 8 條
凡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內之產業工人,或同一區域之職業工人,以設立一
個工會為限。但同一區域內之同一產業工人,不足第六條規定之人數時,
得合併組織之。

工會法施行細則(民國 90 年 10 月 0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5 條
本法第六條、第八條所稱同一區域,係指直轄市及縣 (市) 行政區域。同
一區域內同一廠場之產業工人,如未單獨組織工會得與同一區域內,同一
產業之工人合併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