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 經中央主管機關定有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於使用前,中央主管機關得 委託適當機構實施型式檢定;型式檢定實施之程序、檢定機構應具備之資 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請之機構,應審查其所送文件,並經 現場實地評核認可後,公告委託之;檢定機構申請變更型式檢定種類時, 亦同。 前項委託之期限為三年,檢定機構於期限屆滿擬繼續辦理者,應於屆滿日 前三個月,填具機械器具型式檢定機構設置申請表(附表二),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最長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