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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令函公告
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8 條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
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
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