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職特字第 1010082089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