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發管字第 1040508120 號 令 - 相關法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7 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
    廠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明或
    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聘僱契約書影本。
四、受聘僱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及畢業證書影本。但外國人入國從事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工作者,免附畢業證
    書影本。
五、審查費收據正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申請外國人入國從事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工作,除應備前項第一
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外,另應備下列文件:
一、承攬、買賣或技術合作等契約書影本。
二、訂約國內、國外法人之商業登記文件。
三、外國法人出具指派履約工作之證明文件。
四、申請單位之登記或立案證明。特許事業應附特許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
    人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五、履約外國人之名冊、護照影本及畢業證書影本。但自申請日起前一年
    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未逾九十日者,免附畢業證
    書影本。
前二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
之驗證。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文件外
,另應檢附該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