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授字第 10402028451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於資訊網站之化學物質清單(以下簡稱公告清單)以外
之新化學物質屬下列性質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天然物質。
二、伴隨試車之機械或設備之化學物質。
三、於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且不可分離之中間產物。
四、涉及國家安全或國防需求之化學物質。
五、無商業用途之副產物或雜質。
六、海關監管之化學物質。
七、廢棄物。
八、已列於公告清單適用百分之二規則之聚合物。
九、混合物。但其組成之化學物質為新化學物質者,不在此限。
十、成品。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職業安全衛生法(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3 條
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
,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前,不得
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但其他法律已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不適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評估報告,中央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於審查後得
予公開。
前二項化學物質清單之公告、新化學物質之登記、評估報告內容、審查程
序、資訊公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