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條 2字第 1040027481 號 書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
此限。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