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保 2字第 1050140098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1 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