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發管字第 1060503935 號 函 - 相關法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43 條
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第二類外國人工資,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本國
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載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工資給付
方式、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
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
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交予該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
存五年。
雇主應備置及保存勞動契約書,經驗證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
書,供主管機關檢查。
雇主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引進第二類外國人者,免備置及保存前項所
定之切結書。
第一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
付第二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
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
第一項工資,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