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授字第 1060202783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勞動部補助企業改善工作環境及促進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作業要點(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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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事業單位:
(一)依法辦理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
      案,且為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並符合附表一規定條件之一者。但
      不包含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
(二)未曾接受政府機關相同性質或事項補助者。
(三)五年內未曾獲本部國家工安獎或國家職業安全衛生獎之企業標竿獎
      、中小企業安全衛生特別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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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單面列印)。
(二)申請補助之經費總額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與正本相符之影本(
      應註明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及加蓋經手人印章),並黏貼於支出憑
      證黏存單(如格式二,單面列印)。
(三)領據(如格式三,單面列印)。
(四)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單面列印)。
(五)工廠、公司、商業登記或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立案之證明
      文件影本。
(六)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影本。
(七)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八)撥款帳戶影本。
(九)申請文件自主查核表(如附表五)。
(十)其他經本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申請補助類型屬第五點第一款所定工作環境改善類或第五點第二款所
    定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類者,除前項規定文件外,另應
    檢附下列佐證文件:
(一)工作環境改善與職場勞工身心健康促進活動或措施計畫及執行成果
      報告(如格式五)。
(二)本署委託設置之勞工健康服務中心或其他相關計畫現場訪視輔導之
      建議報告、本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委託單位之人因工程改
      善輔導,或推動安衛家族相關活動資料。
    申請補助類型屬第五點第三款所定臨廠健康服務類者,除第一項規定
    文件外,另應檢附下列佐證文件:
(一)僱用醫護人員之投保資料,或特約醫護人員之契約文件影本。
(二)醫護人員具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五條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臨廠健康服務之執行紀錄(如格式六)。
    申請單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
    詳列支出用途與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項目(案件)向兩個以上機
    關提出申請補助者,申請單位應於經費報告表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本署將
    撤銷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申請案件應備文件不齊全者,專業機構應通知申請單位於七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該次申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