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條 3字第 1080130349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34 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
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
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
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