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職授字第 1090205626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檢查法(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
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勞動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
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
第一項之勞動檢查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19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應將檢查目
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