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 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至第四類外國人申請 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 年。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規劃並執行第三十三條規定之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並依下列規定期間,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 檢查: 一、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 二、於國內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自申請聘僱許可日起三日內。 前項通知應檢附之文件、當地主管機關受理、核發證明書及實施檢查,適 用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 已在我國境內工作之第二類外國人,由同一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 作者,免依第一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