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發事字第 1110507399 號 公告 - 相關法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非現行版本現行法規

第 7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
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至第四類外國人申請
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
年。
第 46 條
雇主應自引進第三類外國人入國日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
雇主責任。
第 50 條
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外國留學生,應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
外國學生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