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或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 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至第四類外國人申請 工作許可,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二項規定之方式申請者,申請文件書面原本,應自行保存至少五 年。
雇主應自引進第三類外國人入國日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依本法之規定負 雇主責任。
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之外國留學生,應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之 外國學生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