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公告

勞動條 1字第 1140148508 號 函 -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
、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
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工作規則審核要點(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9
九、主管機關應就當時法令規定及實際情形,本於職權對事業單位報請核
    備之工作規則,參據附表審核之。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6-1
六之一、雇主於前點所定情形發生仍要求勞工出勤者,為確保安全,應提
        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
        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前項所定通勤協助,包括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