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解釋令函公告
職業訓練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
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或委辦有關機關(構)、團體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