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7 日
要  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就業場所間發生事故而致之
傷害,得視為職業傷害。但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者,不適
用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