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指該
女工分娩前一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
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準,但該金額低於平
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