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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六 章 罰則

勞資之一方,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認定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資之一方,未依前項裁決決定書所定期限為一定行為或不行為者,再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