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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七 章 附則

本法施行前已簽訂之團體協約,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除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外,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