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五 章 車輛機械

   第 二 節 道路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自設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能承受擬行駛車輛機械之荷重。
二、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
三、道路,包括橋梁及涵洞等,應定期檢查,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
    之情況,應予消除。
四、坡度須適當,不得有使擬行駛車輛機械滑下可能之斜度。
五、應妥予設置行車安全設備並注意其保養。
六、道路之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置足以防止車輛機械翻落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