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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六 章 軌道機械

   第 四 節 軌道手推車

雇主對於勞工使用軌道手推車輛,應規定其遵守下列事項:
一、車輛於上坡或水平行駛時,應保持六公尺以上之間距,於下坡行駛時
    ,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間距。
二、車輛速率於下坡時,不得超過每小時十五公里。
雇主對於傾斜在千分之十以上之軌道區使用之手推車,應設置有效之煞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