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並得限
期令其改正:
一、指派未具第四條資格條件之監測人員執行監測業務。
二、申請認可文件或監測紀錄有虛偽不實。
三、監測計畫或監測結果,未依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四、未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五、未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六、經查核有應改善事項,未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七、實施監測時,規避正常作業情形或高暴露場所。
八、未依監測計畫內容實施,情節重大。
九、未依前條規定改正。
雇主、監測機構經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或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或罰鍰
處分者,由主管機關併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