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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二 章 動力衝剪機械

   第 一 節 安全護圍

以動力驅動之衝壓機械及剪斷機械(以下簡稱衝剪機械),應具有安全護
圍、安全模、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或自動衝剪機械(以下簡稱安全護
圍等)。但具有防止滑塊等引起危害之機構者,不在此限。
因作業性質致設置前項安全護圍等有困難者,應至少設有第六條所定安全
裝置一種以上。
第一項衝剪機械之原動機、齒輪、轉軸、傳動輪、傳動帶及其他構件,有
引起危害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套胴、圍柵、護網、遮板或其他防
止接觸危險點之適當防護物。
前條安全護圍等,應具有防止身體之一部介入滑塊等動作範圍之危險界限
之性能,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護圍:具有使手指不致通過該護圍或自外側觸及危險界限之構造
    。
二、安全模:下列各構件間之間隙應在八毫米以下:
(一)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之間。
(二)使用脫料板者,上死點之上模與下模脫料板之間。
(三)導柱與軸襯之間。
三、特定用途之專用衝剪機械: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四、自動衝剪機械:具有可自動輸送材料、加工及排出成品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