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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六 章 成績異議之處理

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頒獎閉幕典禮結束後一小時內,以書面載
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事由
等,向主辦單位提出。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為處理競賽成績異議問題,本會或主辦單位得聘請資深國際裁判等專家、
學者組成技術爭議審議委員會處理。
主辦單位接獲選手異議書面資料後,應召集技術爭議審議委員會處理,並
於接獲異議後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