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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第 二 章 職業訓練機構

職業訓練機構包括左列三類:
一、政府機關設立者。
二、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
三、以財團法人設立者。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