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四 章 裁決委員會之召開

裁決委員會應公正進行裁決事件之調查、詢問及裁決決定等事項。
裁決委員會會議以主任裁決委員為主席,主任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裁決案件有必要時,裁決委員會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議決事項有關之其
他行政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會議,陳述事實或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