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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調整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
    基準,鼓勵民間發展及應用,推動培訓產業發展,強化職業訓練內涵
    及成效,提升從業人員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指符合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所列之項目。
(二)職類:指應用相近技能、知識之工作或職務之集合。
(三)職能:指完成某項工作任務或為提高個人與組織現在及未來績效所
      應具備之知識、技能、態度或其他特質之能力組合。
(四)職能分析:指以系統化方式就完成某類型工作、職業或職類所應具
      備能力之分析。
(五)職能基準:指為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組
      合,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
      作產出、知識、技能、態度等職能內涵。
(六)職能單元:指各職業或職類主要工作任務及其所對應行為指標、工
      作產出、知識、技能、態度等能力組合。
(七)職能導向課程:指以職能基準、職能單元、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公布之相關職能資源或透過職能需求分析為依據所發展之訓練課
      程統稱,學習者可習得所對應職能應具備之職能內涵,並具備能展
      現所對應行為指標之能力水準。
三、為協調整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基準及推動相關工作,
    本部得邀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討論下列事項:
(一)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職能基準及相關推動之協調整合。
(二)民間團體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之輔導及補助。
(三)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品質之管理。
(四)其他與職能基準發展及應用有關業務之推動。
四、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部發展署)為推動職能發展與應用,
    得對參與發展職能基準或職能導向課程者提供輔導或經費補助。
    依本要點規定通過職能導向課程審查之辦訓單位,申請本部發展署其
    他訓練補助相關計畫時,得予優先補助,或提高其補助額度。
五、為推動職能基準發展與應用,本部發展署得建置職能發展應用平台(
    以下簡稱職能平台),公布彙收之職能基準內涵與說明、通過品質認
    證之職能導向課程、相關職能資源及申請書表等資料,並提供資料查
    詢、審查服務申請及意見反饋等功能,以利各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