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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07 日修正)

  第 二 章 自主訓練獎勵

七、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台灣就業通網站婦女再
    就業專區或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
(一)自主訓練獎勵申請書及計畫書。
(二)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八、前點自主訓練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資料:姓名、年齡、聯絡方式、最高學歷、專長、工作經歷、
      最近一次退出勞動市場事由、參加目的、規劃自主訓練領域、機構
      及進修課程名稱等。
(二)計畫內容:訓練動機、自主訓練課程規劃與準備(課程時數至少八
      小時以上)、未來就業關聯性及就業規劃、復職期間自我提升規劃
      或求職經驗及其他補充事項。
(三)課程範圍:除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自、委辦或補助辦理失
      業者職業訓練之相關課程、大專院校之學程、學分或學位課程外,
      以精進及更新婦女原有技能為就業導向之課程。
九、自主訓練獎勵之申請案,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如有疑義,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三至五人召開會議審查;
    其審查項目及基準如附件。
十、婦女完成審核通過之自主訓練後,應檢附結訓證書或證明、自主訓練
    心得報告及辦理求職登記,並於訓練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審
    核通過之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一次自主訓練獎勵新臺
    幣(以下同)二萬元。
十一、婦女完成自主訓練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
      介或自行就業者,應於就業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申請自主訓練獎
      勵之勞發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二次自主訓練獎勵一萬元
      。
      婦女領取自主訓練獎勵金額,每人最高發給三萬元。
十二、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與下列補助、津貼或獎勵,應擇一適用,
      不得重複:
  (一)充電起飛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二)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三)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四)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之訓練費用補助。
  (五)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點之學習獎勵金。
  (六)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之訓練費用補助。
  (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之訓練
        費用補助。
  (九)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津貼或獎勵。
十三、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
      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自主訓練課程期間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
        貼。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