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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以扶助其公平參與
    社會生活機會,特設促進身心障礙者訓練與就業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規定。
2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
      。
(二)研議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各有關單位之聯繫事宜。
(三)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工作。
3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
    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勞動部二人。
(二)衛生福利部一人。
(三)教育部一人。
(四)地方政府代表四人。
(五)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六)學者專家三人至五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且至少應有一名身心
    障礙女性。
4
四、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其決議事項得送
    請本部及有關單位參考辦理。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或團體代表身分出任者,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同一機關或團體所屬人員代理出席;受指派
    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5
五、本小組有關幕僚作業,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兼辦之。
6
六、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部代表之委員,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